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7********1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0民初11941号
案号
(2020)沪0110执23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5,192.01元;二、被告彭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计算自2018年10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75,192.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若被告彭静届时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彭静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镇泰路111弄85号404室房屋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彭静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4元,由被告彭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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