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5********84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105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晋0105执1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娟、山西和信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晓婷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3.5万元,并连带偿还以借款本金133.5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吴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晓婷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偿还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01 |
发布时间 |
2017-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