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陶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602********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6民初4468号
案号
(2017)京0106执68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的士通(北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士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士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孙伟杰劳动报酬款370 000元。二、许陶然对的士通(北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士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士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孙伟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的士通(北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士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士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陶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4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孙伟杰给付诉讼费3425元、公告费5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7-07-12
发布时间
2017-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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