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03********1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3民初29204号
案号
(2020)京0113执10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明欢偿还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贷款本金1 993 747.15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8月29日的利息、复利、罚息61 741.16元及其他罚息(其他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 993 747.15元为基数,按照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与被告王明欢于2018年8月6日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被告单颖、被告陈静雯、被告北京仁和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单颖、被告陈静雯、被告北京仁和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明欢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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