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5********5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2民初37091号
案号
(2020)京0112执59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斌、被告盐山建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魏伟光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李斌、被告盐山建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魏伟光利息(以100万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自2014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魏伟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800元,由被告李斌、被告盐山建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李斌、被告盐山建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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