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3********45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16463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45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chz-2017-209-b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于2019年10月15日解除; 二、确认租赁物(详见《租赁物明细表》)的所有权归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上海凯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上述租赁物; 三、被告上海凯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上海川亮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格720,738.84元、逾期罚息(以截至2019年10月15日到期未付的各期逾期租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元及律师费7,207元】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本判决第四项确定); 四、租赁物价值依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涉案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凯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赵葆健、成平对被告上海凯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葆健、成平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凯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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