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冀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402********0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8民初23125号
案号
(2020)沪0118执57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冀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19年7月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9,684.56元; 二、被告冀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上述各项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式计算,其中利息以每期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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