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9********0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8民初3416号
案号
(2020)沪0118执53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国清借款9,000元; 二、被告洪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国清借款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以9,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赵辉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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