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3********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4435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29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建忠借款本金679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48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9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白建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5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郝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