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詹凯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6********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梅民初字第1135号
案号
(2014)梅执行字第004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美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余秋兰借款本金700000元。 二、被告黄美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余秋兰借款利息(该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三、被告黄美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余秋兰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80元。 四、被告三明市唐璜传媒有限公司、朱小晶、詹凯明对被告黄美珍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4-05-12
发布时间
2014-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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