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8********1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774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10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赵亮借款本金230000元,承担利息39989元,并以借款本金2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自2019年1月23日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二、被告罗小路、王晓婷、吴永贵、王风萍对于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赵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9元,减半收取计2755元,由赵亮负担104元,吴少华、罗小路、王晓婷、吴永贵、王风萍负担265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