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8********1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325民初2774号
案号
(2020)新2325执10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赵亮借款本金230000元,承担利息39989元,并以借款本金2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自2019年1月23日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二、被告罗小路、王晓婷、吴永贵、王风萍对于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赵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9元,减半收取计2755元,由赵亮负担104元,吴少华、罗小路、王晓婷、吴永贵、王风萍负担265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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