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05********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6民初3070号
案号
(2017)川0106执37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成都子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刘静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李作伟、廖静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刘静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成都子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作伟、廖静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moved]SLC(183386,253)?)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70元、诉讼保全费247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206元,由成都子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作伟、廖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4-13
发布时间
2017-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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