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82********07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0325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3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孙华明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 127 260.1元及利息60 118.83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六年九月十八日的罚息为197 924.48元,自二O一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孙华明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13 620.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李敏对第一、二项规定的孙华明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北京海知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孙华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北京海知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孙华明追偿;六、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 5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30 506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1789元(已交纳),由孙华明、北京海知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敏负担28 7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3-03 |
发布时间 |
2017-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