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江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5********81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3民初13797号 |
案号 |
(2020)沪0113执4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江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正华借款本金2.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罗江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正华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李正华负担20元,由被告罗江艳负担45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罗江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