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江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602********1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15075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66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江鹰、张莲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建斌退还租赁押金3,800元; 二、被告林江鹰、张莲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建斌支付逾期退还押金的利息损失(以3,8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被告林江鹰、张莲莲支付王建斌案件公告费5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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