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5********3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5民初43597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8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叶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阿拉米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40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叶国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4-12 |
发布时间 |
2019-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