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积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27X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103民初2536号 |
案号 |
(2020)浙0103执30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大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银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借款20000000元;二、被告丁大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银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借款综合费、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681095.89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3日,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丁大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银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20000元;四、若被告丁大可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则原告浙江银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丁大可、方茜抵押的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玫瑰上庄海德苑12幢12-2室(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07629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062448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玫瑰上庄海德苑14幢14-2室(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07628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077502号)两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五、被告杭州积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丁大可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805元,由被告丁大可、方茜、杭州积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大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MA27X96T7E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座1单元2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