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121********2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4003民初410号 |
案号 |
(2020)新4003执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西域丝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新疆西域丝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2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152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8.5%自2018年1月22日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三、被告新疆西域丝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罚息196.3992万元;四、被告新疆西域丝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49,143元、律师代理费390,142.9元,合计444,285.9元;五、原告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伊宁市新华西路39号阿不力米提阿吉综合楼-1层-101号商铺、1层101号商铺、1层102号商铺、1层103号商铺、2层201号商铺、3层301号商铺、4层401号商铺、5层501号商铺、6层601号商铺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二、三、四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马明英有权向被告新疆西域丝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马旭对上述第五项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西域丝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34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新疆西域丝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马旭、马明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