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04********4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103民初1804号 |
案号 |
(2020)浙0103执30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594.67元;二、被告沈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滞纳费共计7662.37元(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此后利息、滞纳费两项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未还本金为基数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沈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34元,合计1751元,由被告沈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