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21********2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321民初4419号
案号
(2020)川1321执16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 川 省 南 部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 (2019)川1321民初4419号 原告:张水祥,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法门镇三驾村张家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安,陕西省扶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军,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碑院镇向黎村5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水祥与被告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按照相关规定适用要素式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水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工工资222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原告受被告雇请做内墙粉刷。2016年8月12日,原告因家中有事无法继续为其做工,经结算, 被告就下欠工资22230元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嗣后,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谢军自愿分两期支付原告张水祥人工工资14000元,即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4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余款1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75元,被告谢军自愿负担。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洪 二 ○ 一 九 年九 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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