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521********44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630民初331号 |
案号 |
(2020)云0630执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水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富支行借款贷款本金239807.38元,利息7404.53元,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正常贷款年利率4.9%、逾期贷款年利率7.35%)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杨晓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8元,由被告杨晓东、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水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