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慕成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1********07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3民初2373号
案号
(2020)辽0213执16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慕成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福栋借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慕成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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