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3********0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03民初6039号 |
案号 |
(2020)桂0203执2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覃军借款本金75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7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从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覃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覃军已向本院预交),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谢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