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1********6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81民初3311号
案号
(2020)川0181执6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光辉返还保证金47000元;二、驳回原告唐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由原告唐光辉承担1000元,被告杨波承担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