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30********2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725民初2266号
案号
(2020)川1725执恢1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何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建华借款80000元,并从2019年8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何政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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