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明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1********12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781民初913号
案号
(2020)川0781执10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严明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朋归还借款本金16000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8年12月3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严明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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