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甘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01********3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202民初199号
案号
(2020)鄂1202执18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桥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巧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农行咸宁咸安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承担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等),限被告杨巧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被告甘勇为此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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