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乐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2********1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12民初2831号
案号
(2020)赣0112执9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刘乐军于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熊绍兵货款2278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共计640元,由被告刘乐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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