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221********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91刑初177号 |
案号 |
(2020)赣0791执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汉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二、被告人叶芳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三、被告人董小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万元;四、被告人皮佳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五、被告人万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万元;六、被告人何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七、被告人夏全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万元;八、被告人钟顺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九、被告人钟文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十、被告人邱联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程汉全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7年1月22日止;被告人叶芳平刑期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被告人董小伟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被告人皮佳新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被告人万涛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被告人何辉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被告人夏全兴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被告人钟顺平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被告人钟文彬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被告人邱联峰刑期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十一、责令被告人程汉全、叶芳平退赔违法所得143691元给各被害人(附表一);十二、追缴被告人董小伟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皮佳新违法所得11582元、被告人万涛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何辉违法所得3800元、被告人夏全兴违法所得12000元、被告人钟顺平违法所得18841元、被告人钟文彬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邱联锋违法所得2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三、扣押的手机14部、平板电脑1部、监控主机1台、屏蔽器2台、网线1根、监控配件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四、本案中金蚂蚁车服公司出借给各被害人的本金(含被害人已归还的)58816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表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