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鹏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83********4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4民初5061号
案号
(2020)沪0114执48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许鹏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洪映月医疗费51,409.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14,520元、残疾赔偿金182,25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200元、陪护用具费120元、鉴定费5,450元,合计262,029.70元的30%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共计87,108.91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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