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生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01********4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3232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爱新、钟海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冯红权支付借款本金3145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已付17500元执行时应予以扣除)。二、被告马志杰、钟生兵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申请保全费5415元,保费2400元,由被告赵爱新、钟海鹏、钟生兵、马志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