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阚洪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85********34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28066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111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2604645】。二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负担。一审判决:一、确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当获得赔偿款人民币1,911,226.97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637,278.09元;三、被告阚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73,948.88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项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94.8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05.5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负担人民币7,265.41元,被告阚洪强负担人民币14,523.8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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