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1********0492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桂0304执恢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能富弘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万元及截至2016年2月20日之前的利息、罚息共计22534.15元,并支付2016年2月21日后的利息、罚息(按本金45万元,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桂林市品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林金凯瑞贸易有限公司、江峰、李斌、蒋黎明、王振雄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桂林市品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林金凯瑞贸易有限公司、江峰、李斌、蒋黎明、王振雄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林能富弘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8元、保全费2883元、公告费35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市品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桂林能富弘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桂林金凯瑞贸易有限公司、江峰、李斌、蒋黎明、王振雄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8-08-21
发布时间
2019-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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