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伟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1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3民初1596号 |
案号 |
(2020)浙1023执2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邢伟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庞乐英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6月5日起算;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7月11^~^日起算;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10月30日起算;利^~^息均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0元,减半收取5670元,由被告邢伟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