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81********1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204民初653号
案号
(2020)桂0204执10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侨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503010.1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以以应付租金210503.0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7日计算至2017年2月7日;以538004.02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8日计算至2017年3月7日;以865505.0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8日计算至2017年4月7日;以1193006.0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8日计算至2017年5月7日;以1520507.0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8日计算至2017年6月7日;以1848008.0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8日计算至2017年7月7日;以2175509.0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8日计算至2017年8月7日;2017年8月8日以后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以2503010.1元为基数,计算至被告付清租金之日止)。二、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侨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荆山路25号1幢(高房权证新换字第002070号)、位于高淳县经济开发区荆山路25号2幢(高房权证新初字第000633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按照抵押权顺位就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就以上抵押房产实现担保物权之后仍不能获得清偿的对南京侨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由被告沈勤锋、胥颖、沈国锋、黄艳、沈凤生、曹凤英、宜兴市海谊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侨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侨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145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60合计476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京侨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2-25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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