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3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91执274号 |
案号 |
(2020)赣0191执恢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熊军、被告吴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付长安借款本金人民币130万元。二、被告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熊军、被告吴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付长安逾期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按本金330万元计算,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本金130万元计算)。三、被告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熊来水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付长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640元,由原告付长安承担3640元,被告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熊军、被告吴国华承担38000元,被告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熊来水对38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熊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000613039506G |
登记机关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3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