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薄丽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4********29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205民初535号
案号
(2020)豫0205执4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白新广向原告河南中星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垫付款24765.81元及违约金10800元;二、被告薄丽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被告白新广和薄丽红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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