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02********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681民初1637号
案号
(2020)川1681执7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伍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潘汝实偿还375,000元及利息(以125,000元、125,000元、125,0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7年3月6日、2017年6月6日、2017年9月6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潘汝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4元,由原告潘汝实负担353元,被告伍超负担7,801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垫交,由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将该款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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