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02********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681民初1638号 |
案号 |
(2020)川1681执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伍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胡志华偿还225,000元及利息(以75,000元、75,000元、75,0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7年3月6日、6月6日、9月6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伍超负担。公告费600元,原告已垫交,由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将该款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