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小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25********36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522民初2228号
案号
(2020)川0522执恢3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谢全水、叶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冯晓琼、蔡武刚借款300000元,并自2016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冯晓琼、蔡武刚支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8820元,由被告谢全水、叶小燕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冯晓琼、蔡武刚已预交,被告谢全水、叶小燕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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