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明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2********4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2民初2624号 |
案号 |
(2020)鄂2822执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明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青玉借款本金28800.00元,利息12096.00元,本息合计40896.00元; 二、驳回原告杨青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2.40元,由被告石明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