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恒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3********5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03民初3798号 |
案号 |
(2020)桂0203执10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韦恒石、韦旭兰于2018年7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268202184659661的《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韦恒石、韦旭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388630.6元、利息13409.01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4日,包括罚息、复利,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依法另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三、若被告韦恒石、韦旭兰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韦恒石抵押给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位于广西柳州市荣军路颇家巷68号怡景苑4栋1单元8-1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05772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7331元,保全费2530.2元,合计9861.2元(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韦恒石、韦旭兰负担;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韦恒石、韦旭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