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盛军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7********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7民初19075号 |
案号 |
(2020)沪0117执6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计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文壶购房余款3,210,000元、2017年11月20日前的逾期付款赔偿金589,000元及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赔偿金(以3,2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盛军勤对被告计丽敏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盛军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文壶逾期付款违约金80,000元。 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