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26********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刑终59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15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刑初11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至第八项、第十项至第二十九项、第三十一项至第三十七项、第三十九项至四十二项,即对原审被告人冯斌、姜海彦、姜小立、姜立、兰忠学、李宁、李凯敏、李孟亮、孟红朝、张光明、杜成刚、贺郭红、张武学、王勇俊、赵作林、朱国瑞、马占国、李如斌、李朗、孙二卫、曹志兵、侯多术、曹慎辉、张四伟、赵平安、范健、李林金、贺俊旺、侯良杰、赵廷龙、穆卫军、庞新建、张晓斌、李超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扣押财产、追缴部分违法所得与文物部分判项。二、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刑初11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九项、第三十项、第三十八项,即“1、被告人张红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9、被告人聂宝义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30、被告人雷忠华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38、向被告人张红军、姜海彦共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五十五万五千五百元;向被告人张红军再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二十四万元;向被告人姜海彦再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向被告人赵作林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红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33年1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宝义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30年7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忠华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六、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红军、姜海彦共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五十五万五千五百元,向张红军再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十四万元;向姜海彦再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作林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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