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24********2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424民初3124号
案号
(2020)浙0424执1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盐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云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17日的利息为23757.53元,以后利息以结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82‰的1.5倍计13.23‰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沈建华、周泉云对被告周云泉的上述还款义务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78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5548^~^元,由被告周云泉、沈建华、周泉云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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