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辉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3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481民初8541号 |
案号 |
(2020)浙0481执3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海宁市袁花镇新光大照明电器厂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3107.8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73107.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被执行人郭辉忠对被执行人海宁市袁花镇新光大照明电器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海宁市袁花镇新光大照明电器厂、郭辉忠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56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0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005元、诉讼费24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