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4********4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1民初2104号 |
案号 |
(2020)京0101执4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胡晓明偿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卡截止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的欠款本金四十九万四千一百九十三元一角三分、利息五万五千二百一十一元七角三分、滞纳金一千八百元、手续费一百五十三元,共计五十五万一千三百五十七元八角六分;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胡晓明给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杭州银行臻信卡个人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