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英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11********1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202民初2910号 |
案号 |
(2020)桂0202执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被告韦英晓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解除;二、被告韦英晓向原告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988.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6078.08元(该利息、罚息从2017年12月11日起计至2018年8月11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以3798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韦英晓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韦英晓名下的桂bbr597号哈佛牌cc7150fm01型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47元、公告费710元,共计17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英晓负担1552元,由原告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