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英晓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11********1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202民初2910号
案号
(2020)桂0202执4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被告韦英晓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解除;二、被告韦英晓向原告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988.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6078.08元(该利息、罚息从2017年12月11日起计至2018年8月11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以3798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韦英晓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韦英晓名下的桂bbr597号哈佛牌cc7150fm01型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47元、公告费710元,共计17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英晓负担1552元,由原告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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