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绥化市百顺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12****062833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19民初9784号 |
案号 |
(2019)京0119执10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魏洪伟、巢湖市天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绥化市百顺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安淑英医疗费55 814.91元、误工费35 689.66元、护理费18 000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就医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64 468.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188 431.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三、驳回安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3元,由安淑英负担1325元(已交纳);由魏洪伟、巢湖市天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绥化市百顺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4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魏洪伟、巢湖市天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绥化市百顺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互负连带给付责任。伤残鉴定费4350元,由魏洪伟、巢湖市天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绥化市百顺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魏洪伟、巢湖市天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绥化市百顺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互负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彦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2005606283306 |
登记机关 |
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和谐嘉园G栋(仅限办公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