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1********1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民终2170号 |
案号 |
(2020)辽0211执48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变更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姜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诉人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36649元(2015年5月6日至2017年9月19日为租金,2017年9月20日至2019年3月15日为占有使用费)、滞纳金2400元,合计39049元;二、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姜超与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于2017年9月19日解除;四、姜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腾退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p3区7号楼1单元2610号住房并协助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五、驳回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77元(上诉人已预付),由被上诉人姜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付),由被上诉人姜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